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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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出现两张所有权证,房子到底归谁?
在一起房屋登记纠纷案件中,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涉案房屋。
2010年,某县房产管理所依达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某县房产管理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故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
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房产管理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争议的核心在于房屋所有权争议,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解决争议,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达某已支付部分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入住涉案房屋等情况,多次和当事人沟通,促成一并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涉案房屋归达某所有;二、达某收到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同时,达某以涉案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船舶证件登记错误5位船主少领230余万元补助,责任在谁?
在一起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件中,吴某格等5人分别是5艘船舶的所有权人。2003年换发捕捞许可证时,新版捕捞许可证主机功率记载的数据与原证书记载不一致,5艘船舶主机功率合计减少199.7千瓦,导致2011年度至2014年度油价补助资金按照错误功率发放,5艘船舶共计少发放油价补助230余万元。
5位船主一直向某市渔业主管部门主张权益,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5位船主以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发放差额油价补助资金。此时距船舶证件错误换发已长达十多年。
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在于换发捕捞许可证时,主机功率记载错误致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按照正常的主机功率核发渔业油价补助款,故该案应属于请求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并非单纯的行政给付案件。
经释明,5名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某省海洋与渔业厅为被告,法院将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列为第三人,通过庭审及召开三级渔业部门参加的联动座谈会,主动向三级渔业部门释法说理。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了解争议形成原因及历史背景后,表示研究解决方案,并要求基层和市级渔业部门紧密配合。
此后,某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赴某市督促调解工作开展和款项拨付,仅一个月时间5位船主全额收到差额补助款并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最高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法指出,民事争议的解决是上述房屋登记纠纷案件中行政争议化解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找准案件症结所在,厘清案件相关法律关系及案件背景,通过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将协调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根本上解决涉案矛盾纠纷。
在上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件中,5位船主虽诉请某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补发差额油价补助款,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深入研判行政争议的形成原因,主动向原告释明正确的救济途径,在经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基础上,将案件的审理方向由行政给付变更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为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找准了方向。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据介绍,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股票股票配资吗,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